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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电监供电〔2008〕33号
关于开展2008年河南省供电检查
工作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电监会统一部署,为加强供电监管,进一步规范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和供电市场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电监会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根据职责分工,郑州电监办负责河南省区域内的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河南省区域内的省、市、县(市、区)级供电企业。
二、整体检查内容
(一) 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2)10千伏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380(220)伏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3)城市地区年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
(4)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当符合当地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
2.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如下:
(1)35千伏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3.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定供电电压质量的监测点:
(1)35千伏专线供电的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均设为电压质量监测点;
(2)其他35(66)千伏供电的用户和10(6、2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至少设置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并应包括对电压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每个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3)低压(380/220伏)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至少设置一个电压监测点,并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处。
4.电压监测装置一般应当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并至少能贮存前一月和当月的数据(电压合格率及合格累计时间、电压超上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电压超下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及前一日和当日的数据。
供电企业应当合理选型,安装电压检测装置,并按照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校验。所选电压监测点应当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5.对于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的监测及统计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二)供电服务
1.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 |